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韦某与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刑申字第1号申诉人韦某(一审被告人),男,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服刑于广西宜州监狱。2015年4月28日,申诉人韦某因不服本院(2014)东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其持有的“枪支”只是半成品枪支的标准,而不是枪支,公安机关未对枪支进行物理实验即作出申诉人持有的二支半成品枪支为结构完整,功能正常,能通过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发射金属弹丸,程序违法,鉴定结果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诉人韦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申诉申请。本院认为,韦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韦某撤回申诉。审 判 长  刘碧灵审 判 员  韦建干人民陪审员  黄杰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彩云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一审原告:。(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字第××号民事判决(调解书或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写明终结审查的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判长刘碧灵审判员刘碧灵审判员韦建干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书记员陈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