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非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林业局与奚新春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执非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姜晓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秦龙,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森林公安局刑侦支队长。被申请执行人奚新春,男,1962年2月5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林业局因被申请执行人奚新春擅自在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镇公司村村北林地内建设房屋和部分院内硬化,面积2349.9765平方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擅自在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镇公司村村北林地内建设房屋和部分院内硬化,面积2349.9765平方米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一项之规定:1、限2015年12月1日前恢复原状;2、处35249.65元罚款。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1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处罚既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林业局通林罚决字(2014)第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秀梅审 判 员 田庆文代理审判员 荣 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