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义成诉岳书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成,王军民,岳书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45号原告:李义成,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建国,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辉,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民,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艾庄回族乡西王村。被告:岳书芝,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成诉被告王军民、岳书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收到原告李义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王军民、岳书芝8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义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军民、岳书芝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对担保人吴杰利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七里桥口16户101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于紫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