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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洮市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洮南市士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大朋、赵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士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大朋,赵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市民初字第417号原告洮南市士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洮南市被告李大朋,男性,地址:洮南市被告赵峰,男性,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洮南市士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李大朋、赵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洮南市士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俊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