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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3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税小兰申请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税小兰,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313-3号申请执行人税小兰,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瞿河乡高家沟村1组11号居民。被执行人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瞿河乡金龟寺村瞿河食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射洪执字第3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孝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南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