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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法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青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庆安县久胜镇九安村。2014年10月2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冈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青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丛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从青冈县青冈镇世纪方舟小区建筑商李春利处承包了该小区两栋楼的单项力工、瓦工活,然后带领杨某某、张某某等十一名工人施工,工程结束后建筑商将全部工程款结清。李某某领到工程款后,并未全额支付杨某某等人的工资,共拖欠工资款210,880.00元。2014年7月31日,青冈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对李某某下达了青劳社监令字(2014)第7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3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李某某仍未支付。2014年10月29日青冈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将该案移送青冈县公安局,被告人李某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经青冈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作辩解。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从青冈县青冈镇世纪方舟小区建筑商李春利处承包了该小区两栋楼的单项力工、瓦工活,之后李某某带领工人开始施工。李某某与工人约定按月发工资。10月份工程结束后,建筑商李春利将全部工程款给付李某某。李某某领到工程款后,并未全额支付工人的工资款。拖欠张某某、杨某某等十一名工人的工资款共计310,880.00元。经工人多次索要,李某某拒不给付拖欠工人的工资款。2014年2月10日,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到青冈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上访,劳动保障监察局用李某某的100,000.00元保证金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剩余的210,880.00元工资款未能支付。之后劳动保障监察局经多次联系李某某,手机始终关机。2014年7月31日青冈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对李某某下达了青劳社监令字(2014)第7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3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将责令整改决定书张贴在世纪方舟小区同时进行了录像。李某某在限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工人工资款。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辩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李某某在青冈县世纪方舟小区承包了主体力工和瓦工单项,他给李某某带班找了不少力工和瓦工给李某某干活,当时约定按月发工资。10月工程完工,到现在李某某拖欠十一个工人210,880.00元工资没给,他们找过李某某多次,李某某就说没有钱。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李某某雇他们在青冈镇世纪方舟小区干活,当时是按月发工资。10月工程完工后李某某拖欠他们部分工资没有给。他们曾多次找李某某要钱,李某某都没给。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笔录,供述拖欠工人工资的时间、数额与证人证实的一致。4、青冈县劳动保障监察卷宗及关于世纪方舟工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况的调查报告,证实2014年2月10日,张某某、杨某某等工人到青冈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青冈县劳动保障监察局经调查系李某某拖欠工人工资310,880.00元,且开发商已经将全部工程款给付李某某。4月份劳动保障局用李某某的保证金100,000.00元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由于李某某手机关机,于2014年7月31日对李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李某某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5、青冈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破案经过、抓捕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及抓获被告人的经过。6、庆安县公安局千胜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已成年,且无前科劣迹。7、青冈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说明及光碟,证实2014年2月10日世纪方舟工地部分工人因拖欠工资上访后,劳动保障监察局的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承包人李某某(139XXXX****)手机始终关机。2014年7月31日对李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在世纪方舟小区进行了张贴录像,在责令整改日期过后仍无法与李某某取得联系。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海燕审判员  吕云龙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祖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