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景科与周雅、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科,周雅,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21号原告张景科,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蔡琳,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雅,女,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营业场所贵州省遵义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袁图平,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经理。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永余,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周雅,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科与被告周雅、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景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