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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执字第00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济育与刘方勇、王丽、査正根、沈君玉、王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济育,刘方勇,王丽,査正根,沈君玉,王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00237-6号申请执行人:赵济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刘方勇,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査正根,男,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沈君玉,男,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王长庆,男,汉族,住安徽省。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怀执字第0023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査正根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号小型汽车一辆,现申请人同意对该车辆解除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査正根所有的皖H×××××小型汽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鲁日新二〇一五��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高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