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六安市欣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池新、周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欣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池新,周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294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欣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韩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池新,女,197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周啸,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8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池新、周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池新、周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池新、周啸银行存款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