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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许某与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卢凤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任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