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许某与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卢凤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任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