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登民二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州众合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众合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郑州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严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225号原告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赵俊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众合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曹利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严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郑州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严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王丹丹,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严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众合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严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东风路北、省外运公司东,面积约16亩(证号:2007-0151、2007-0152、2007-0153)的土地予以查封,并由河南省登封市阳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东风路北、省外运公司东,面积约16亩(证号:2007-0151、2007-0152、2007-0153)的土地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梁新乾人民陪审员  李书涛人民陪审员  赵俊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董书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