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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缪伟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缪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55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胡慧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鹤茗。被执行人缪伟海。申请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缪伟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舟普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3515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缪伟海现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5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於昭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