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程路与芜湖市华强旅游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路,芜湖市华强旅游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847号原告:程路,男,1996年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苏明,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华强旅游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银湖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曙成,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程路诉被告芜湖市华强旅游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路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路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案诉��费减半收取59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刚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