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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吴春香与林淑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香,林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吴春香,女,194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林淑琴,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吴春香与被执行人林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春香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林淑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无法执结,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林本剑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 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