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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管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施长伟管辖权异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长伟,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泛亚物流城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长伟原审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原审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泛亚物流城项目部。上诉人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应由晋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区人民法院才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施长伟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从相关材料可看出合同履行地在一审人民法院辖区内。故一审裁定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