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某某线缆有限公司与张某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川某某缆有限公司,张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川某某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某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二○一五年六月一日审结。该案(2013)济民终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济民终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胜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广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