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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德昌与卢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昌,卢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杨德昌。委托代理人李火源,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卢卫民。杨德昌与卢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杨德昌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22400元、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名下多处房产均已设置抵押,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应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一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