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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娅婷与倪元成、淄博市淦晨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娅婷,倪元成,淄博市淦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王娅婷。被告倪元成。被告淄博市淦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磁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娅婷与被告倪元成、淄博市淦晨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娅婷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娅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娅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娅婷负担。审 判 长  胡迎阳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