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柳喜龙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喜龙,王涛,窦钰,王晓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194号原告柳喜龙,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柳家村四组79号。被告王涛,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赵家村4组。被告窦钰,女,199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赵家村4组。被告王晓镇,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雷村乡故现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喜龙诉被告王涛、窦钰、王晓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喜龙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喜龙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喜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柳喜龙负担。审判员 李谋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月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