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王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王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785号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负责人:杨圣江,该分公司经理。被告:王锋,男,1963年3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被告王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葛树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