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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法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孙保军申请执行孙炳排除妨害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祥法执字第186号孙炳:你与申请人孙保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保军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对其杨树将申请人孙保军新建房屋砸坏部分予以维修恢复原状。清除其位于原告孙保军新建房屋后的5棵杨树。三、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