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9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田佰虎与杨发买、田进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佰虎,杨发买,田进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958-1号原告田佰虎,男,1996年1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马万国,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杨发买,女,1965年1月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田进花,女,1988年7月2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彭雪盈,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田佰虎与被告杨发买、田进花健康权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周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薛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