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与许金江、赵洪家、王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许金江,赵洪家,王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被执行人:许金江,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赵洪家,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钊,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与被执行人许金江、赵洪家、王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商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29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商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