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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盛贵华与被执行人高国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盛贵华,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高国海,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贵华与被执行人高国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玉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