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6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学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学宝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6854号原告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姚建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晓宁,宁夏宁竞达律师师事务所。被告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韩晓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卫东,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学宝,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学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维国人民陪审员 殷玉娥人民陪审员 张淑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唐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