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黄石市兰德网络有限公司与柯长青建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兰德网络有限公司,柯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兰德网络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柯长青,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大冶民初字第036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柯长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柯长青于2013年7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柯长青未全面履行。2014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3)鄂大冶执字第0055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柯长青在金融机构的工资收入,现已足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柯长青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67487.5元后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彭新山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尚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