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姜德贵申请执行鸡西市天源煤矿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德贵,鸡西市天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姜德贵,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城子河区。被执行人鸡西市天源煤矿,所在地城子河区。投资人林发佳,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姜德贵与鸡西市天源煤矿工伤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鸡劳人仲裁字(2014)第72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宗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国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