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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姜德贵申请执行鸡西市天源煤矿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德贵,鸡西市天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姜德贵,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城子河区。被执行人鸡西市天源煤矿,所在地城子河区。投资人林发佳,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姜德贵与鸡西市天源煤矿工伤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鸡劳人仲裁字(2014)第72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宗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国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