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许龙山、王杰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龙山,王杰珍,许渭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626-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广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亲亲,孙泽康,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龙山,现羁押于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看守所。被执行人:王杰珍。被执行人:许渭裕。本院在执行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渭裕、许龙山、王杰珍(2014)甬慈商初字第220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许渭裕、许龙山、王杰珍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64751.66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050元,执行费160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6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