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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吴三滚与吴三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三滚,吴三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吴三滚,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易团。被告吴三顺,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三滚诉被告吴三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三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三滚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