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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莲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易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莲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易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已与被告彭某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易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易某承担。审判员  孙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