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武亚萍与徐振伟、肖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亚萍,徐振伟,肖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武亚萍。被告徐振伟。被告肖玉霞。原告武亚萍与被告徐振伟、肖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6月1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玉玲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林玉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谭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