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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武亚萍与徐振伟、肖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亚萍,徐振伟,肖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武亚萍。被告徐振伟。被告肖玉霞。原告武亚萍与被告徐振伟、肖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6月1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玉玲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林玉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谭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