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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云根与赵建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根,赵建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404号原告:杨云根。委托代理人:叶引泰。被告:赵建超。委托代理人:王越。原告杨云根为与被告赵建超其它债务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燕峰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云根的委托代理人叶引泰、被告赵建超的委托代理人王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云根起诉称:2012年8月25日和9月25日,周培金向被告借人民币90万元。2012年10月,原告与周培金口头约定,周培金负责支付原告与被告合伙承包的材料款,原告代周培金归还被告处的借款。于是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代周培金汇款给被告人民币90万元,2014年1月30日现金支付给被告利息21万元。不料后周培金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材料款182906元,原告才得知不应向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代周培金支付的借款90万元及利息21万元,合计111万元。被告赵建超辩称:原告杨云根自己曾通过周培金介绍并担保向被告借款90万元,借款归还后借条已销毁。归还的21万元不是利息,是原告杨云根向被告的借款。与周培金向被告借款的90万元是无关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杨云根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周培金出具给被告赵建超的借条二份,分别为2012年8月25日借60万元、2012年9月25日借30万元。经质证,被告赵建超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周培金自己现金归还的。2、银行卡账户明细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被告汇款90万元,是代周培金归还借款。经质证,被告赵建超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收到钱是事实,但是用于归还原告自己的借款。3、被告于2014年1月30日出具给原告的收据一份,载明:收到杨云根人民币21万元。经质证,被告赵建超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相对应的借条是杨云根出具给被告。被告赵建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4、原告杨云根于2013年5月15日出具给周培金的还款协议二份,载明:杨云根向赵建超借的60万元、30万元,借条上有周培金担保签名;此款项不管发生任何情况都由杨云根本人归还赵建超本息。经质证,原告杨云根认为周培金是借款人不是担保人,已由证据1证实;还款协议上只有原告签名,只是单方法律行为。5、被告赵建超于2013年1月25日出具给周培金的收条,载明:周培金已现金归还2013年8月25日的借款60万元及利息、9月25日的借款30万元及利息,二张借据原件丢失,借条全部作废。经质证,原告杨云根认为不真实,证据1中的借款是原告代为归还,借条由被告夫妻亲手交给原告。综合分析以上证据,本院认定:原告杨云根在证据4即还款协议中明确认可其曾向被告借款60万元、30万元,周培金作为担保签名,与证据1显然并非同一借款。被告赵建超认为借款归还后原件已销毁的主张,可由证据4证实。原告在另案中提供了证据3的原件,其上部还有原告出具给被告的借条,且金额与时间均相对应,并不能反映与周培金之间的关联,故应认定该21万元系原告本人向被告借款。据此,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虽可认定,但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同时确认证据4、5的证明力。据此,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为:原告杨云根支付给被告赵建超的人民币111万元,是归还原告本人向被告所借的款项,并非代案外人周培金归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杨云根曾向被告赵建超借款的事实,有原告出具给案外人周培金的还款协议、及原告出具给被告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认为系代周培金归还借款本息,证据不足。而且即使客观事实确系原告杨云根归还的是证据1中所载的借款,根据证据4也可以确认该借款本息与周培金无关,原告已向周培金确认由其对被告清偿债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云根要求被告赵建超返还人民币11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800元,依法减半收取7400元,由原告杨云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80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并注明上诉费及一审案号、上诉人的姓名或单位,绍兴银行营业部及各网点不办理现金交费业务)。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国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