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1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唐义全与孔凡龙、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义全,孔凡龙,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354-1号申请执行人唐义全,农民。被执行人孔凡龙,农民。被执行人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平邑县地方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巩传江,经理。本院以(2015)平执字第13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的存款18万元,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5)平执字第135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的存款1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