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古城与潘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古城,潘长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629号原告李古城,自由职业。被告潘长云。原告李古城诉被告潘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古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古城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古城撤回对被告潘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古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何文华代理审判员 陈思思人民陪审员 卢海容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文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