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民初字第7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塘沽渤海物资供销公司与吴家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塘沽渤海物资供销公司,吴家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塘民初字第7922号原告天津市塘沽渤海物资供销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门大桥南。法定代表人张运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平,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家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塘沽渤海物资供销公司与被告吴家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家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塘沽渤海物资供销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塘沽渤海物资供销公司负担(已付清)。审 判 长 殷 隽审 判 员 周丽艳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