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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01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安沙蝶与黎艳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沙蝶,黎艳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01461-1号原告安沙蝶,女,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艳召,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沙蝶与被告黎艳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沙蝶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周正因病住院治疗,不能到庭参加诉讼,而原告安沙蝶不同意更换代理人,要求周正继续为其代理诉讼。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安沙蝶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周正因病住院治疗,不能到庭参加诉讼,而原告安沙蝶不同意更换代理人,要求周正继续为其代理诉讼,故本案应依法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广潮审 判 员  杜 峰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梁国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