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高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朱同兴与曹桂清、笮连云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同兴,曹桂清,笮连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高民初字第233号原告朱同兴,男,出生于1962年8月11日。被告曹桂清,女,出生于1967年6月27日。被告笮连云,女,出生于1968年5月10日。本院在审理朱同兴诉曹桂清、笮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彬人民陪审员 孙玉松人民陪审员 李耀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温宝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