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时民初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怀高与蒋晓泉、高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0074号原告:李怀高,村民。委托代理人:汪义勇,居民。被告:蒋晓泉,村民。被告:高小月,村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成喜、周惠平,东台市溱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高与被告蒋晓泉、高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怀高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晓泉、高小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怀高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高撤回对被告蒋晓泉、高小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怀高负担。代理 审 判员 丁 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代) 仇秋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