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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白喜琴与被上诉人白喜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喜琴,白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喜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喜平。上诉人白喜琴与被上诉人白喜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白喜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白喜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贵斌审判员  张 红审判员  舒 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毛冰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