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白喜琴与被上诉人白喜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喜琴,白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喜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喜平。上诉人白喜琴与被上诉人白喜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白喜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白喜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贵斌审判员 张 红审判员 舒 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毛冰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