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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振田与被执行人蒋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田,蒋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高振田,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蒋宗国,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振田与被执行人蒋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振田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委托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五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振田申请执行蒋宗国的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220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戴 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