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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明与顾庆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顾庆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15号申请人周明。委托代理人王健,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庆元。关于申请人周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顾庆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曲民初字第051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顾庆元应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1266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夏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