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青岛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瑞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王薇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瑞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王薇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620-1号原告青岛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兴阳路。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欣,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上海瑞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58号新华保险大厦19楼。法定代表人王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薇。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岑俊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薇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瑞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34元,减半收取1436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3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国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德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