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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郭双秀与徐桂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双秀,徐桂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郭双秀。被执行人:徐桂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33号郭双秀与徐桂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该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桂仁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7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洁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