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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宝银、刘来军、田秀芹、刘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宝银,刘来军,田秀芹,刘建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461号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伯当,系该银行职工。被告刘宝银。被告刘来军。被告田秀芹。被告刘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宝银、刘来军、田秀芹、刘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小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国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