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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某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纲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29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纲,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斌、朱文燕,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纲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95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杨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杨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17万元给被害人李杨。原审被告人杨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95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春竹审 判 员  马健中代理审判员  许媛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紫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