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丁柏田与魏尊好、李洪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柏田,魏尊好,李洪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丁柏田。被告魏尊好。被告李洪侠。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柏田与被告魏尊好、李洪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丁柏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柏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柏田负担。审 判 长 刘颢丽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梦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