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丁柏田与魏尊好、李洪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柏田,魏尊好,李洪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丁柏田。被告魏尊好。被告李洪侠。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柏田与被告魏尊好、李洪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丁柏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柏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柏田负担。审 判 长  刘颢丽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梦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