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殿国与张广会、孙秀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国,张广会,孙秀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民初字第322号原告王殿国,男,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张广会,男,1986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孙秀会(曾用名孙秀芝),女,1988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原告王殿国与被告张广会、孙秀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邬宏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殿国、被告孙秀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广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殿国诉称,二被告于2013年6月27日在原告处借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了欠条一枚,约定2014年6月27日还款,口头约定利息。到期后,原告多次去被告处索要欠款,均未找到二被告,现原告告诉来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及相应利息。被告张广会无答辩发言。被告孙秀会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口头约定利息了,现在除欠原告本金2万元外还欠利息5500元,我同意于2015年6月27日连本带利还清。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广会、孙秀会系夫妻,2013年6月27日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二被告共同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约定2014年6月27日还款,口头约定利息;现二被告除欠款2万元外尚应给付原告利息5500元。因二被告未还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无故未按期还款,是不对的,现原告主张权利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广会、孙秀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5500元。二、被告张广会、孙秀会互负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宏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岳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