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行非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谢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行非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汉民,系该委主任。被执行人谢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夏行非审字第00216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谢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60000元,负担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敏银行存款608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宪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敖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