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许宝根与王志忠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宝根,王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许宝根,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志忠,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宝根与被执行人王志忠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宝根于2014年12月2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衙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请求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志忠给付人民币20713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宝根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衙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献奎审判员 阿怀恩审判员 蔡江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