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眉法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奇户与杜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奇户,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335号申请执行人孙奇户被执行人杜林本院在执行孙奇户与杜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杜林及其财产均在新疆农十三师哈密垦区人民法院辖区。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本案委托新疆农十三师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该院已立案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